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法官积极释法劝说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殷帆 谢扬 发布时间:2022-08-24 09:34:36

2015年1月30日,刘某应朋友张某之邀,驾驶挖掘机帮张某家门口平整路面,期间因操作不当,致使站在挖掘机前面的张某当场被轧身亡,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刘某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后张某家属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刘某于2019年7月30日前赔偿张某家属因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家属遂到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刻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财产展开调查和查封冻结,但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本院法官又联系到被执行人刘某,刚开始刘某表示自己没有钱,态度敷衍,但法官结合刘某的情况对其进行劝说,告诫其不要“因小失大”,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否则要面临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官的积极劝诫,刘某最终表示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还清经济损失。

从2019年至今,被执行人刘某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张某家属2000元,同时,每半年向本院执行法官汇报一次还款进度,终于于2022年5月将经济损失款全部还清。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殷帆 谢扬)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