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调解履行一步到位,案结事了为民解忧

--盐边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包土地流转、农村房屋转让纠纷案件
来源:盐边法院 作者:李颖 发布时间:2022-08-20 21:11:55

167法院工作简报第一百六十七期调解履行一步到位,案结事了为民解忧---盐边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包土地流转、农村房屋转让纠纷案件.jpg

近日,盐边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被告均属我县某镇同一村民小组的表亲戚,2021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家所有的房屋及承包土地转让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转让款11.8万元,原告也将案涉房屋及承包土地交付给被告,并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一并予以交付,但未进行承包土地权属及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因双方在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时,被告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被告再受让原告的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部分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后原告据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义务,现在原告要求解除《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的部分内容,有违诚信,并提起反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亲邻关系,如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于是在为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的同时,承办法官秉着人文关怀的理念及解决客观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初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设身处地的为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退还原告房屋及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退还被告房屋转让款8万元,维持承包土地流转的合法行为。该案的有效化解充分体现了盐边法院把实事办成、办好、办到群众心坎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下一步,盐边法院将继续深化“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坚守司法为民情怀,永葆为民初心,尽心竭力办好为民实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李颖)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