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借职务之便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万晓梅 发布时间:2022-08-19 16:41:52

近日,仁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先后添加“抖音接码5元群”“淘宝接码8元群”等微信群,得知发送新人手机号码到微信群后,再将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就可领取5元—20元不等的微信红包,便利用其在某通信营业厅工作便利,获取服务对象手机,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手机号码发至微信群,再将机主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2020年7月—2021年7月6日期间,邓某某利用其营业员的工作便利,以使用客户手机号获取验证码、扫描二维码注册APP等方式,出售客户2450条手机号码、1202条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获利17201.42元。2021年7月8日,邓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7201.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万晓梅)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