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原告陈某来到江阳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付敏手中,表达对法官公正执法的感激,锦旗上赫然写着“业务精湛 公正廉明”
原告陈某向法官付敏送锦旗
案情回顾
2012.10.20
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另行签订《某建司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挂靠第三人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
2016.10.11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21.11
各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诉至本院。
2022.6
经过2次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本案由员额法官付敏承办,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实际承包案涉工程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案涉工程款,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计算利息问题,经反复研判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借用第三人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被告与原告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利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1万余元及利息。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简介
该案承办法官付敏自2012年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考入江阳法院,从事审判业务至今。
2020年至今,她共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589件,其中承办的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户之间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泸州某运业公司与赵某某合同纠纷、某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用严谨的办案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水平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
一面锦旗,映照着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群众的暖心举动是大家炎热天气的解暑“神器”,让我们充满斗志,江阳法院将再接再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