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边法院曲木木良“石榴籽”调解工作室特邀新林镇司法所共同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原告鲁某和被告啊某均为新林镇村民,2021年,原告鲁某和被告啊某各自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鲁某、阿某二人受伤。经峨边交警队认定,原告鲁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啊某承担主要责任。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鲁某遂诉请峨边法院,要求被告啊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啊某以鲁某未购买交强险为由向峨边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鲁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调解 承办法官与原被告沟通后,发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只是对赔偿数额有所争议。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峨边法院曲木木良“石榴籽”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及时介入,并邀请新林镇司法所所长俄觉阿长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由于原被告均为彝族群众,汉语表达能力有限,两位调解员通过彝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围绕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争议点进行耐心劝解。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啊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鲁某各项损失2.3万元。 近年来,峨边法院通过曲木木良“石榴籽”调解工作室,精心选派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镇村干部、彝族“德古”入驻,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融合法治因素,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下一步,峨边法院将继续立足民族实际,以“石榴籽+德古”调解模式,为彝区群众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切实为民族团结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