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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爱情遇上“恋爱协议”……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姚静 任燕 发布时间:2022-08-12 11:44:1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订立合同,成为了人们保障自身权益的常用手段,但当爱情遇上“恋爱协议”“恋爱协议”真的可以保障爱情吗?“恋爱协议”又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江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情况的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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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聊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互生好感。

“我现在需要两万块钱还贷款,你给吗?”“我现在要两万还贷款,你说年底可以有,结果呢?现在说再多也没用!”“我说的马上要两万块钱,你给不给,给了我们再说下文。”2022年2月,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提出需要2万元还贷款,但田某某因无钱可借而拒绝。

时隔不久,周某某又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提出需要2.6万元偿还银行逾期欠款。田某某则向周某某提出条件:“情人节过来陪我,还得立字据,无论什么条件下,做我五年伴侣,若不满五年,得还我帮你缴的2.6万元房贷款”。“好的,你把钱转到我儿子微信上”,周某某随即微信回复答应了田某某的条件。

双方在微信上达成“恋爱协议”后,田某某到周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将2.6万元转入其子的微信账户。

钱到手后,周某某拒绝与田某某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也拒不返还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某某遂将周某某起诉至江阳法院。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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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2.6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息诉服判,均未上诉。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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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给付的2.6万元款项是否属赠与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双方男女朋友的关系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以给付金钱为由向被告要求维持五年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使感情变质成物质交换,不具有一般赠与的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该约定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的合同约定无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时,因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也未同居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被告周某某收取2.6万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关于被告主张双方系同居生活关系,生活费用互有开支的辩称,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过程中,江阳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为人民群众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

(姚静 任燕)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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