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系一名年满六十四周岁的五保户,至今未婚未育。2017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与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7月24日,原告取得危房改建补助款3万元。次日,原告将该款全部取出,本打算将该款存为定期存款以便次年年末支付他人建房款。因原告当日未带身份证,银行拒绝为其办理转存定期业务,徐某见状便提出以其名义代为存款,原告碍于恋爱关系和对女朋友的信任,同意将3万以徐某名义存入某银行。不料,徐某于2021年11月21日因病死亡。2021年11月28日,徐某之子即被告巫某作为徐某的继承人向银行申请提取了诉争存款。原告得知后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将徐某之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万元。被告巫某在诉讼中辩称,诉争3万元存款系其母亲平时的积蓄零零散散累积起来的,属徐某的遗产,其系合法取得,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等证据表明,2020年7月25日,以徐某名义在某银行存入的3万元定期存款,其资金来源于政府对原告张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原告提取后,徐某主动提出代为保管,原告同意后以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故原告与徐某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现徐某已去世,该保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原告交付徐某代为保管的3万元已被被告巫某领取,被告辩称诉争款项系徐某的遗产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巫某返还原告3万元。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已被泸州中院判决驳回。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