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受处罚,以后不会再犯了!”原告何某向法官递上了其亲手书写的悔过书。近日,在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质证过程中,双方对原告何某所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预支工资产生争议,被告周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该款项性质,原告何某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时,假借查看微信聊天记录的动作,竟偷偷删除部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致使庭审被迫中断。
原告何某坚持自己未删除部分聊天记录,经法官当庭教育和训诫后,原告何某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交代了删除的内容,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同时,原告何某向被告周某表达了歉意,并愿意赔偿给被告周某造成的损失。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中,原告何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侵害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惩罚。鉴于原告何某认错态度较好,富顺县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原告何某扰乱法庭秩序,毁灭对方证据的行为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原告何某当庭缴纳了罚款,并对自己就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道歉。(黄一翔 司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