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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玲 发布时间:2022-08-01 17:12:28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赵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屏山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川1529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某某、赵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547,382.4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原告李某于2022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赵某某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但至今未依约支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又自行协商采用分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经法院走访了解得知,被执行人罗某某与配偶赵某某长期务农,并患有长期慢性病,其家庭曾经在屏山县新安镇胜利村6组属于贫困户,家庭经济情况实在困难,当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非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因帮工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罗某某体弱多病无稳定工作,其母亲温某某年迈且患视力三级残疾,家中还有大女儿就读于成都大学、二女儿就读于屏山县金江中学、三儿子就读于新安镇中心校,三子女需要抚养,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家之主李某不幸遭遇此次事故,致二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现李某一家无固定收入来源,无住房,家庭支出大于家庭收入,生活实在困难。

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在收到李某的司法救助申请后,法院积极作为,第一时间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政法委争取司法救助50000元,现已进入审批程序,尽最大努力在开学季到来前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以解燃眉之急。

【案件评析】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本家中经济就不宽裕,因该事故家中经济更是雪上加霜,也许五十多万对于某些家庭来说不算特别大的一个数字,但对于一个全靠务农为生的家庭来说,可谓是一笔无法想象的巨款。本次事故的发生给双方当事人无论从经济还是身心上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尤其对于李某一家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此类人身伤害类案件不仅会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且往往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众多家庭难以承受。故现有国家司法政策将其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加以规范,本案是基层人民法院因当事人经济困难向上级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体现国家司法救助“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也为今后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积极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法院的人文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李玲)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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