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与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阳某某为黄某某提供劳务受害并经诊断治疗后“腰脊髓损伤伴截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黄某某赔偿阳某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某履行2000元后就未再履行。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于2014年向叙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又于2017年再次向叙州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2022年,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因为生活与治病急需用钱,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阳某某肢体残疾二级,家庭人口7人,其中4人属低保人员,2位老人都患病且无劳动能力,3个小孩均在读书,经济困难。本次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及银行存款合计9000余元,通过现场实地走访、网格员协查、网络司法平台再次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某某主动向法院报告了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同时提交了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病需长期透析及治疗的证明材料,并提出保留基本生活费的请求。对此特殊情况,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后决定,被执行人的上述冻结存款在为其保留2000元基本生活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予以一次性司法救助60000元。
本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了依法执行手段,尽最大努力执行仍然不能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其诉讼、执行风险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也由申请执行人阳某某自行负担。但考虑到本案事涉民生,申请执行人阳某某面临生存、生活的极端困难,法院决定实施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金的救急扶困效能,既有效帮扶了困难群众,又及时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正是:“法律条文无情,但司法为民有情。”
(杨晓东 熊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