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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一组合家庭内部,你起诉我,我起诉他……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思慧 莫秀娟 发布时间:2022-07-27 17:39:57

“太感谢了,我们一大家人的事,麻烦了法院这么多年,今天总算是圆满解决了!”当事人说。临近中午,一起家族内部的两起不当得利纠纷和两起强制执行案件的多位法官和所涉当事人一起在调解室,忙着核实各类笔录、签收相关诉讼文书。

老骆的母亲与李某的父亲系组合家庭的夫妻关系。老骆与小骆系父女关系,李某与高某一系夫妻关系,小高某系高某一、李某的儿子。高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高某系高某一的弟弟。一大家子人本相处的非常和谐。自2017年9月30日,因老骆经营服装批发公司需要资金,虽向李某、高某等人借款,其中部分借款有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

2021年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骆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被告小骆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82000元及利息。被告小骆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眉山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因双方在借款使用期间,小骆实际上在老骆实际经营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老骆、小骆与李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李某之子小高某也在公司上班,也存在多笔转款,且李某认为双方的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7.5%。2021年原告小骆再次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53800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判决李某返还老骆不当得利103529元。该案经双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两案均已进入执行程序。

同时,小骆、老骆向本院起诉高某、郑某及小高某,认为其曾收取的款项无法律依据,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及时沟通意见,与执行法官通力合作,以借款事实为基础,从亲情关系出发,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小骆、老骆撤回起诉,执行案件也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都非常感谢法官的用心良苦,不仅调解了一家人的经济纠纷,更缓和了一大家子人的关系。

(胡思慧 莫秀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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