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孙某某偿还薛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而后孙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薛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启动财产查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有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执行法官随即依法对该奔驰牌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同时电话告知孙某某将查封车辆限期移交法院依法处置,孙某某未交付车辆。执行法官又向孙某某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并先后以电话告知、短信通知的形式再三催促孙某某限期内交付涉案车辆,向其释明若拒不交付将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孙某某仍未予理睬。2020年12月,执行法官将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1月,公安机关向执行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情况说明。执行法官随即通知申请人薛某某,告知案件执行及移送公安机关情况,依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特别释明申请执行人的刑事自诉权。2021年5月,申请人薛某某以被执行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自诉案件审理中,孙某某主动交出上述奔驰牌小型汽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拒不交付人民法院责令交出的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并固定,并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及时行使刑事自诉权利。本案申请人依法维权,法官司法为民积极释法,既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
(杨晓东 熊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