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示范创建丨巧妙执行护成长 母子二人终相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6 10:24:38

家是孩子成长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俗话说:“老母一百岁,常念八十儿”“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世间,最伟大、无私的爱,毫无疑问当属父母之爱,这份爱不仅是一种延续,更是一份责任。

申请行使探视权

image.png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圆满执行了一起关于“家”和“爱”的特殊案件。承办法官刚拿到执行卷宗时,像往常一样查看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等材料,当看到申请执行事由为“申请行使探视权”时,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根据往常的办案经验,这个案子有难度。

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官为爱而行

image.png

法官先仔细分析申请执行人李某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原因,又特别关注了孩子的年纪,想到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孩子还很年幼,如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探视权,有可能会让孩子受到惊吓,同时也可能会加深李某与前夫杨某的矛盾,从而导致今后的正常探视成为难题。

在综合分析了本案的情况后,执行法官暗下决心:再困难也要想办法缓和双方的关系,让孩子能享受到母亲的关爱。由于杨某白天在外上班不方便接听电话,承办法官就利用下班时间多次通过电话以及微信联系杨某,语重心长地与杨某进行沟通、释法明理。

她终于如愿

图片

经过连续两天的努力,杨某认识到不应该因为之前的矛盾剥夺李某陪伴孩子的机会,并主动提出让李某去接孩子。最后,双方都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情法结合执方能行,执行一个案件,挽救一份亲情,滋养两个家庭,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最大的肯定和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