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邀请拉哈调解室工作人员到社区上门调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被告将房屋退还原告。
2020年8月6日,姚某与彝族同胞吉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屏山镇汇龙路1套住房出租给吉木某某,租赁期限到2021年2月5日,租赁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以原租赁合同为准,每半年向姚某女儿支付房租。双方口头约定在2022年5月6日交付房租,但吉木某某未支付房租。在此期间,姚某要求吉木某某支付下半年房租。吉木某某未履行,姚某告知5月15日收回房屋。到期后,双方为搬出房屋问题通过社区、派出所调解,最后姚某于2022年6月15日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
屏山法院受理后,办案团队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协商处理房屋租赁纠纷问题,考虑到该民事纠纷涉及彝族同胞,为便于化解纠纷和增进民族团结,法官决定发挥“拉哈调解室”作用,邀请彝族调解员黑勒拉哈协同调解,7月25日,在黑勒拉哈的大力协助下,做通了被告工作,被告将房屋打理干净移交给原告,对损坏的部分财物由原告在保证金中扣除,原告退还了被告部分保证金,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丁如林 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