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阳法院江北法庭法官陈刚前往江阳区丹林镇某村,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涉宗族与邻里关系的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回顾
“喂鱼田”涨水 邻里闹上法院
原告邹某系被告邹爷爷的侄子,两家又是邻居,邹爷爷的一块喂鱼田位于邹某的房屋后,因该喂鱼田的水位缺口较高,一旦遇涨水天或汛期,鱼塘里的水就会溢出,流至邹某房屋和沼气池,有可能对该房屋居住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当地镇、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多次上门调解,但双方矛盾并未化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邹某一纸诉状将邹爷爷及其儿子诉至江阳法院。
当事人积怨已久 调解受阻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找纠纷背后的症结,承办法官多次与当地村委干部沟通,并将开庭地点定在当地村委办公室,一是方便当事人就地化解矛盾,二是便于法官现场勘验调查实情。
巡回审判现场,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材料及当庭陈述,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的症结在于该喂鱼田对原告的房屋及沼气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因为此事,原被告两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两叔侄间的嫌隙也越来越大。
庭审后,承办法官同当地镇、村干部一起前往案发喂鱼田,向周边住户询问涨水或汛期时该喂鱼田的水位情况以及对原告沼气池及房屋的影响,并亲自测量当天喂鱼田各处重要点位的水位情况。然而,原被告双方因积怨已久,导致调解效果并不理想,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合意。
法官释法明理 巧解邻里纠纷
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一方面在情理上劝导原被告双方要珍惜宗亲关系,维护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另一方面从事理上向被告及其儿子讲明,如不整改喂鱼田出水口位置,一旦对原告造成损害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
最终,通过“情理例”的多重组合,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其儿子同意确保其喂鱼田的出水口处的水深为50厘米以下,不影响原告的住房及其沼气池的安全,若危及原告的住房及沼气池的安全,造成的损失由他们承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面,邻里之间要合理合法行使自己权利,正确处理自身利益同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时,尤其是还涉及家族宗亲关系时,法官要详尽了解案件情况,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案件症结进行深度剖析,从促进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当地村社干部及双方当事人沟通,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社,化解在现场。
(陈刚 孙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