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1年8月27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就原告许某柔、许某霖诉被告许某江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许某江支付原告许某柔、许某霖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共计50000元;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许某柔、许某霖每人生活费500元,至原告许某柔、许某霖年满十八周岁止。
许某江在法院判决后从未履行生效判决,双方私下交涉多次均未果。2021年11月,许某柔、许某霖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叙永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期间,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许某江名下有一辆川EKM036五菱牌车辆,遂向许某江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许某江自收到执行裁定书起三日内将其名下的川EKM036五菱牌车辆交到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但逾期后许某江一直未将上述车辆交至法院,也未按生效判决给付许某柔、许某霖抚养费。
2022年6月15日,许某柔、许某霖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许某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月30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江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表示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执行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调解、裁定文书。否则,法院将通过网络查控手段查控你的财产,一旦发现你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勇 白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