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您好!感谢您的耐心解答,我现在已经和原告再次进行了协商,并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今日,李法官接到来自当事人廖女士的电话,廖女士是某物业公司起诉某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其中一名被告。
买房子本身是件高兴事儿,然而短暂的安居之喜过后,随着入住时间越来越长,廖女士对物业公司在门禁安保、停车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的服务感到非常不满意,因此,廖女士拒绝缴纳物业费。而最让廖女士抗拒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房屋漏水的问题,虽然之前找过物业公司处理,但效果非常不好,于是,自行找人维修花去了一万余元,这个问题经年未得到妥善解决,她既恼火又十分委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李法官组织双方坐下交流,疏导当事人情绪,根据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情况,向物业公司提出改进服务建议,并向廖女士说明本案中审查的法律关系以及房屋维修基金政策。双方表示愿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件转为开庭审理。
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转为执行案件的后果,源头控制执行案件增量,李法官在判决书最后一段,载明了判决生效后不积极履行的后果,既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又能有效减少后期执行程序。
廖女士领取判决书时,李法官再次就廖女士的问题进行解答,解释了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要点,告知了廖女士对其遭受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以及逾期未履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最终促成廖女士主动履行义务,减少了执行案件发生。
安居乃民生大事,在此之上方居有所乐。本案中,廖女士不愿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是拒交物业费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不能促进物业公司改善服务、业主仍然不交物业费,矛盾还会继续存在甚至还会愈演愈烈。承办法官充分运用调解方式促进双方沟通,发出判后主动履行义务提示,探索执行改革新模式,加强判后释法明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