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获殊荣 全省唯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了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获奖名单,由泸州中院审理的泸州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和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理的“郎酒”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分别从522场庭审和467篇裁判文书中脱颖而出,入选“百场优秀庭审”和“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更值得一提的是,泸州法院作为全省唯一一家在本次“双百优秀”评选中并蒂花开的法院,开创了四川法院双获“百场优秀庭审”和“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殊荣的历史。
白场优秀法庭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富强土地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
——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2010年至2016年,被告龚富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的砂岩30006立方米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以龚富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对此出具《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认为龚富强非法采矿造成土地损毁,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在暴雨条件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需进行地质环境防治及土地复垦。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富强非法开采行为造成土地损毁,致使土地环境遭到完全破坏,易引发地质灾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其按照《复垦方案》要求在五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182400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生态资源,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泸州中院在本案中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充分体现出法院对生态资源及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审理中,法院根据“损害担责”的原则,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具体应用。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修复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判决中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执行并安排第三人履行,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损状态。
本案庭审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出庭陈述意见,专家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依据、案涉土地的破坏情况、损害后果、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修复费用的确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经庭审质证,人民法院采信专家意见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生态修复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效降低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本负担,提升了案件审理效率。
本案系泸州市首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泸州市中院首次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人民陪审员在庭前认真查阅卷宗、准备庭审提纲。庭审中,人民陪审员针对土地资源原貌、破坏后果、修复费用的确定依据等当庭进行了询问,并在合议庭评议时对案件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扩大了公众参与效果,提升了裁判的公信力。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
“郎酒”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立体商标侵权
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本案涉及组合商标中立体商标近似性判定规则。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起到区别、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以此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应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在把握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时,既要防止比对标准过于严格,以致不能使相关注册商标得到应有的保护,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中,权利人上小下大水滴状大红色瓶身立体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其独特的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已使相关公众与郎酒厂形成特定联系,故法院重点将瓶身的立体形状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整体比对,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准确把握了立体商标的侵权比对标准。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对平等有效地切实维护权利人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导向意义。该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完整、用语规范、语法正确。
(罗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