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快速行动,通过先予执行程序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顺利将一辆停放在货场出口阻碍货场正常通行的大货车撤离,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某与曾某某此前为合伙关系,曾某某退伙后,李某未将货款及运费结清。曾某某出于追要货款的目的将大货车停放在李某的货场出口处,阻碍了货场的正常通行,给李某造成了重大损失。李某迫于无奈将曾某某诉至隆昌市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避免造成李某更大损失裁定先予执行,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刻通知李某到法院了解具体情况,制定执行方案。
执行局法官顶着烈日到达货场,向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听取曾某某阻碍货场通行的原因及请求。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告知曾某某阻碍货场经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跟李某协商是否能够先行支付部分货款。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李某同意先行支付1万元货款,曾某某主动将停放在货场出口的大货车驶离。
本案从执行法官收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一天时间,申请执行人为执行法官的高效执行连连点赞。隆昌市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公正高效办理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律小知识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