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叙永县的某安置房工程提供瓷砖、套装门及铺料。2018年3月22日,经双方核算,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货款7万元未支付。2019年3月6日,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叙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货款7万元,如未按时支付款项,则从2018年3月22日起以未还款为本金、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19年11月,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官迅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启动网络查控工作。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强制措施迅速冻结其财产,保障申请人威信县某建材经营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展示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和打击失信行为的决心。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账户冻结则是对被执行人的警示和惩戒。诚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谐人间。(吴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