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见证下,泸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对一案件被执行人的父亲释法明理,被执行人父亲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父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让这起本因“执行不能”终本结案的案件得以继续履行。
杨某、陈某系夫妻, 自2017年1月起,杨某、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邱某借款,2019年2月经结算共计拖欠邱某未还借款364000元。2020年5月,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邱某诉至泸县法院,经诉讼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杨某、陈某分四期支付邱某本金364000和利息。后杨某、陈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分期履行义务。2020年7月,经多次催告,无奈之下,邱某到泸县法院申请执行杨某、陈某借款本金36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经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通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以不动产抵偿、提取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扣划被执行人保险单现金价值、网络司法拍卖车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少量案款等方式,截止2021年8月,尚余150000元未执行到位。但被执行人杨某和陈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只能终本结案。
另一方面,面对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多次反映诉求,要求尽快将剩余150000元执行到位。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在泸县的住所并联系其亲属,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仅知晓其已外出务工。2022年3月,依托泸县人民法院、泸县公安局建立的查人找物协作机制,终于在县公安局协助下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此时的杨某也很无奈,确实无钱偿付案款。为此,执行人员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联系到被执行人杨某父亲,告知其杨某多次违反和解协议的事实以及杨某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可能遭受的法律惩处。通过执行干警耐心地释法明理,杨某父亲为了不让杨某遭受司法惩处,让杨某不再东躲西藏,能通过务工等形式筹集资金,愿以自有住房为杨某提供担保。4月28日,被执行人杨某父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到2022年底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6月22日,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父亲已代为履行第一期已到期案款,当场表示相信法院的公正,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信任,继续分期履行。在场见证的市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被执行人及其父亲努力维护诚信、代为履行的行为高度肯定和赞赏,鼓励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鼓励被执行人努力工作,尽最大可能按期支付案款。
法官释法: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收回钱款。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无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该类案件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同时会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依法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终结,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持续查控中发现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关于亲属代偿,亲属代为还债作为一种传统道德观念,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维护亲情、传递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强制执行虽然只能执行判项列明的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亲属出于自愿,愿意为被执行人代偿的,则执行就会出现转机。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亲属主动站出来为其代偿,从而使其免受司法拘留惩处,不用东躲西藏,能继续务工增加收入;申请执行人也能看到全部执行到位的希望,并如期得到分期履行的案款。
(舒婉 汪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