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3日,原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现市自规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地规划总面积、规划净用地等内容。上述土地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2年办理10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某公司;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等事项。
2021年3月15日,某公司向市自规局提交申请书,称因城市规划调整,其所在地规划由工业区调整为商业区,故申请将部分工业用地中建设的综合楼及车间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市自规局收到该申请后予以受理,并决定延期10日作出许可决定。2021年4月25日,市自规局向某公司作出《关于不予变更土地用途的通知》。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的情形,均应当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改变土地用途,不能因其已经合法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就不再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故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为城市化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基础,也随着城市化发展的规划而对应不同的经济价值,故法律对土地用途的变更进行了严格规定。本案所涉土地属工业用地,虽然因城市规划调整,其所在地规划由工业区调整为商业区,但并不能作为其可以直接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据。该判决维护了土地用途变更的相关法律要求,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