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资金、转移资产、 销声匿迹、抗拒执行。长期以来,法院的执行工作困难重重,但是......躲得过初一躲不了十五,被执行人最终难逃法网。
仁寿法院整理出了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01转移货款收入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某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6日,仁寿法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农业开发公司、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分别判决被告某农业开发公司支付原告黄某工资65800元及利息、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某农业开发公司、郭某某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该农业开发公司仍未履行。7月4日,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在3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共计销售收入753370元,郭某某授意该公司员工采取使用私人账号代替公司账号进行销售收入及支出管理,并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仁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某农业开发公司、郭某某拒执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某农业开发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以私人账号代替公司账号作为掩饰,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执行人员利用网络查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郭某某转移公司的销售货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逃避执行的行为,并及时予以处置,既保护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被判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翟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8日,法院查封了被告人翟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120套。翟某因资金紧张,在明知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与小区项目经理、楼盘实际施工人高某协商后,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0月19日先后与罗某某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非法将法院已经查封的7套房屋予以变卖,共计获款142.86万元。所得款项三七开,高某分得70%、翟某分得30%。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非法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翟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所获款项中绝大部分支付给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对其犯罪所得42.85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中,翟某在明知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名下房产,不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仁寿法院通过打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维护了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
03执行期间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判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钟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5年5月,仁寿县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8月,判决被告钟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1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钟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法院向被执行人钟友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4月查封了钟某某名下的木材加工厂内的每张规格为长183CM宽91.5CM厚1.4CM的建筑模板1800张,查封期限两年,准备用于拍卖,上述财产交由钟某某负责保管。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钟某某将上述查封的建筑模板700多张以41-43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3万余元,并将非法获利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生活开支,致判决无法执行。仁寿县法院以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1月27日,仁寿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坦白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钟某某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擅自出售名下资产,并将货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生活开支,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仁寿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其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04执行期间转移银行存款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唐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唐某、黄某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债权人起诉,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认,唐某、黄某应共同偿还朱某、毛某等人共计1422.05万元及利息。上述判决书、调解书均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了唐某、黄某名下银行账户。为逃避法院对资金的追查,唐某于2015年底开始使用其女儿唐小某名下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2017年12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黄某经营的仁寿县宝飞镇家居机砖厂,两次流拍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机砖厂以流拍价抵偿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取得该机砖厂所有权后因难以经营,遂决定出卖,唐某向其中两位债权人付钱后再次实际控制该机砖厂。后唐某、黄某将机砖厂股份分两次转让共取得现金291.3万元,以上资金均由受让方转入唐某使用的唐小某的农业银行卡。唐某、黄某将所得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未偿还债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便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利用民事买卖行为作为掩饰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拒不配合执行。仁寿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唐某、黄某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最终唐某、黄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受到刑罚制裁。
05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被判拒执罪
——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一案
案情简介:彭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仁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偿还彭某某借款28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自2015年达成协议后,陈某某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21年7月21日,彭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9月24日,在执行搜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微信流水高达百万余元,却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遂层报院长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同时针对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拒不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侦查。2022年1月4日,仁寿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某拒执罪案件,依法判处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却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核实有此情形后,果断将其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依法履职有力打击了此类拒执行为,对“老赖”形成有力震慑。
(莫秀娟 伍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