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某某,男,威远县严陵镇人,系资中县双河镇某煤矿临时工。2012年向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刘某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裁决后,胡某某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并对其进行约谈,胡某某均以各种谎言搪塞。
6月22日08:30,执行法官从资中法院出发,前往胡某某所在煤矿。09:10,执行人员到达某煤矿,未找到胡某某,经电话联系,其称在威远县。经煤矿管理人员电话联系,其又称在当地镇上。按其平时活动推测,估计在某茶馆。执行人员一行在镇上找寻几个茶馆,未果。期间,在一茶馆发现其原配偶刘某英带着其孙子,执行法官耐心向刘某英做思想工作,并让她打电话联系胡某某,被拒绝。
09:30, 执行人员一行到该煤矿公司所在地,向公司领导通报情况,请求协助通知胡某某,并向其转达逃避执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10:10,胡某某接到公司领导通知后,自行驾车到法院。在调解室,胡某某始终态度嚣张。鉴于其极不配合态度及多次承诺无效,执行法官向其宣布拘留决定,并按疫情防控要求送医院体检和核酸检测。在等待检查报告同时,执行法官再次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在执行拘留决定前若能履行付款义务,可当场解除拘留,胡某某仍未理睬。
14:30,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某到法院后,再次组织双方和解,刘某自愿让步,并表示,若胡某某能当即支付4万元,余款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付清。胡某某多方打电话筹款,未筹足应支付的款项,其开始着急。此时,其姐胡某芬赶至法院,执行法官又向胡某芬释明相关法律,但款项仍未筹足。法院决定对胡某某执行拘留,将其带上警车时,胡某某家人终于筹够4万元款项。
随后,计算剩余付款金额及利息、制作和解协议、解除拘留决定、让胡某某认识错误等,至17:30,当事人离开法院,执行法官回到办公室完善后续工作,办理第二天需要执行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