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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21年内江市“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蓝某强、周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24 09:09:05

一、基本案情

2017107日,蓝某玉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伤后不治身亡,得到一次性赔偿款89万元,其妻子、父母、儿子继承了该笔赔偿款。由于蓝某玉父母体弱年迈,委托蓝某玉儿子蓝某强与其妻周某清领取该笔赔偿款。后蓝某强、周某清拒不支付蓝某某、郝某某应得部分。蓝某某、郝某某诉至威远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蓝某强、周某清分别支付蓝某某209995.87元、郝某某224884.40元。判决生效后,蓝某强、周某清拒不支付。蓝某某、郝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威远县法院执行局对蓝某强、周某清进行了司法拘留,拘留三日后,蓝某强、周某清答应支付申请人一万元,并和申请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解除拘留后的蓝某强、周某清有意消失在法院干警的视线中。威远县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蓝某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属共同犯罪。周某清、蓝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系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且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和正在履行剩余执行义务,取得蓝某某、郝某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蓝某强、周某清犯有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蓝某强、周某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层面的价值标准。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孙子、儿媳,本应在蓝某玉去世后代替其履行赡养义务,却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赔偿款后拒绝支付,是不尽孝不诚信的行为。同时,蓝某强、周某清对达成的和解协议拒不履行,躲避执行,严重挑衅司法权威,威远县法院依法打击,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在判处缓刑后,蓝某强、周某清主动履行和解协议,每月支付800元至生效判决履行完毕。该案有效震慑了逃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了国家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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