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何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因为有儿子,两人间的纠葛便无法像婚姻一样结束得很彻底。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由母亲何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有探望的权利。此前,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然而,从2021年2月开始,赵某某便不再给付抚养费,理由是当赵某某准备探望时,何某某却不让他见儿子。为此,离婚数年后,双方又引发了一轮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
何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赵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生活受限的赵某某主动致电案件承办干警,却一再要求兑现自己的探望权,对于承办干警提出的解决方案置之不理,最终,经承办干警反复劝说,被执行人赵某某同意第二天前往执行局与申请人面对面协商抚养费的履行及探望权的保障。
一见面,何某某与赵某某就争执起来,赵某某埋怨何某某阻拦其探望儿子,何某某则声称赵某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在前:“我并不是完全没让他见孩子,去年孩子生日他们也见了面的!”赵某某则表示,过去一年,自己要求与孩子见面都遭到了前妻的拒绝,其一气之下才未再支付抚养费,同时,赵某某表示自己愿意继续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但要求何某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后,承办干警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系误会产生,对于孩子都是发自内心的关爱,目标是一致的,遂提出赵某某现场支付拖欠的9600元抚养费,何某某表态配合赵某某看望孩子。
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谁知赵某某提出了新的问题:“我把此前拖欠的抚养费给了,那过去一年我都没见着孩子又怎么算?”针对其发问,承办干警再次释明法理,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不构成阻却探望权行使的理由,直接抚养人可另循途径追索,不能因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探望权被侵害亦不能成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间接抚养人不得以探望权被侵害为由拒付抚养费,而是可以另行起诉实现探望权。同时,承办干警严厉告知何某某:“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共同关心,作为父亲,赵某某有权利探望孩子”,希望何某某不要因自己的狭隘让孩子缺失父爱,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后如若赵某某要探望孩子,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要主动配合,不能阻挠,何某某表示认同。
听了执行干警的话,赵某某再次提出问题: “今天付不了钱,也借不到钱!”看着赵某某口口声声述说着自己对孩子的爱,又一再声称没钱的无所谓态度,承办干警宣布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看着站在身边的司法警察,摆在眼前的手铐,赵某某显然着急了,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其表示可以打电话给朋友。一个小时后,赵某某的朋友携现金赶到,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婚姻始于爱情,孩子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虽然终结,但是对于孩子的责任和爱不应该随之消逝。在夫妻双方离婚已对孩子的精神和情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的情况下,希望父母能够在经济上给予孩子必要的物质保障,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离婚后,一方说,先让看孩子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说,不先支付抚养费就不让你看孩子,双方以拒绝探望和拒付抚养费互相要挟,这类行为是不合法的。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
(谢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