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搬迁祖坟”引发合同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 涵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7:58

2022年5月9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搬迁祖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对于注重风俗习惯的农村来说,“迁坟”引起的纠纷,稍有处理不当,就可能上升至群体性事件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办案法官在翻阅卷宗后,立即通知原告冯某某到法院了解这起案件的具体经过,经过询问得知被告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准备在原告冯某某所在的村组搞生猪养殖,需要占用原告冯某某的祖坟所在地,后原告与被告商量签订了《搬迁协议》,约定原告将祖坟迁出,被告向其支付搬迁补偿费用。现在原告已按照约定将祖坟迁出,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搬迁补偿费用,原告便向富顺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询问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情绪激动,法官一边安抚原告的情绪,表示会尽快与被告联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边也告知原告冯某某,因为迁坟协议是其兄弟三人共同签订的,所以法院将依法追加其兄冯某清、其弟冯某德为共同原告,并详细说明了如果冯某德在外务工无法回家,是否需要委托,如果委托需要哪些手续,相应手续该如何办理等事项。

随后,法官通过电话与被告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向其说明了原告的诉求,劝说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三原告搬迁补偿费用。被告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官说明了自己的难处,原来,被告公司是为了养殖生猪项目才成立的,现在该项目没有最终实施,陷入停工状态,公司处于负债,并没有钱来支付原告。在这之后,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从法律的角度向被告说明既然有协议在先,原告也完成了迁坟事宜,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迁坟补偿费用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同时也通过道德人伦的角度向被告表达,在农村迁坟是件大事,既然原告已经迁了坟,被告也应支付搬迁补偿费用。

2022613日下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三原告迁坟补偿费用,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起迁坟纠纷,在法官与原被告双方的不断沟通下,最终画上完美的句号。双方在调解结束后对法官的认可,更说明当事人在这场调解中真实地感受到司法温度,真正地认可了公平正义。(王 涵)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