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姜某与袁某某于200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某于2016 年3月与郭某某相识,随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袁某某在其妻子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通过微信向郭某某多次转款112,667.53元,通过银行向郭某某多次转款171,600元、向郭某某母亲转款4500元,共计288,767.53元。而郭某某通过微信向袁某某多次转回26,220.18元,还通过陈某向袁某某转回29,998.57元,共计56,218.75元。上述款项品迭后,袁某某向郭某某转款232,548.78元。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某与郭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郭某某返还赠与款26万元,赔偿损失45,630元。
二、裁判结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姜某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也未得到姜某的追认,显然属于无权处分,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和睦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侵害了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而郭某某明知袁某某已婚身份,仍然基于婚外情关系获取袁某某和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不具善意,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姜某未能准确提出每笔转款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使得利息损失无法核算,故对其主张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袁某某向郭某某转款的行为无效;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232,548.78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姜某与郭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当。同时,认为郭某某、袁某某两人因不正当关系对案涉款项的无权处分和使用均有过错,两人均应对姜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鉴于姜某未主张袁某某赔偿损失,故认定由郭某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酌情确定由郭某某赔偿姜某利息损失8000元。遂判决:袁某某向郭某某转款的行为无效;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232,548.78元;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某利息损失8000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应用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生活和发展需要。本案中,袁某某在已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发展婚外情,并未经姜某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情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影响家庭和睦,更侵害了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郭某某基于婚外情关系从袁某某处获取其夫妻共同财产,有悖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