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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法院:趸船上开庭,长江上普法,守护好一江清水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喻佩玲 彭屏 田明耀 发布时间:2022-06-20 09:08:05

6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宜宾市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搬到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宜宾派出所的趸船上,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肖某某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价值1000元体长5cm以上的鲤鱼5000尾,在渔政部门监督下开展鱼类保护宣传,制作禁止非法捕鱼标牌1个,承担专家调查评估费用2000元。该区人大代表、民警代表、被告人肖某某任职公司的职工代表以及部分江边群众受邀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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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长江干流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为常年禁渔期,实行全面禁渔管理。2022年2-3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宜宾某码头有限公司水手,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多次于夜间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水域其工作的“宜宾港浮吊2号”轮船上钓鱼。2022年2月28日晚,肖某某使用禁用渔具“海竿”在长江中捕获2条野生鲤鱼。3月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肖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肖某某作为职业水手,理应主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但其无视法律规定,甚至为逃避打击选择在夜间反复作案,具备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法院综合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是宜宾法院首起适用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结束后,翠屏区法院联合翠屏区检察院、长江航道公安局泸州分局宜宾派出所开展了联合巡江活动,并向旁听人员宣传了长江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通过旁听庭审和法官讲法,学到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明白了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今后一定学法守法,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宜宾某码头有限公司职工说道。

据了解,三江口位于宜宾境内长江、金沙江、岷江交汇处,三江口核心区全长4.2公里,总面积约73.3公顷,是长江生态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核心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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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巡回审判活动是我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用这种面对面以案普法的方式,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增强广大市民环境保护意识。下一步,翠屏区法院将通过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以案说法释法、联动巡河普法、加强生态司法修复等方式,让长江保护法和十年禁渔政策法规更加深入人心,用高质量司法保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翠屏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肖必春表示。

喻佩玲 彭屏 田明耀)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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