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红格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借款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郑某某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这是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盐边县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郑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肖某某转款10000元,现金方式给付5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20年8月29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出具《借条》,并承诺将在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到期后,经原告郑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肖某某均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因被告肖某某拒接电话,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多次至被告工作地及委托被告户籍地法院送达文书均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肖某某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清,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庭审中,结合原告郑某某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得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及被告至今拖欠借款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10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胡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