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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2021年内江市“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五:曾某某诉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7 09:28:43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日15:30,罗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搭乘曾某某等人行驶至S56内威荣高速(内江往荣县方向)30千米加800米路段,驾驶的车辆先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发生挂擦后又与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九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罗某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曾某某搭车前往亲戚家,没有营利目的,是一种帮忙行为,曾某某应当分担部分责任。

 

二、裁判结果

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系无偿搭乘曾某某,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罗某作为驾驶员负有保障同乘者即曾某某的人身安全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而失去法律的保护。被告无偿搭乘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应当减轻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损失171283.7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立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倡导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内心善意的考量,自愿地为他人搭乘提供便利,主观上没有为此谋取利益的一种被社会道德所倡导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从法律层面彰显了我们对于高尚道德的积极追求,降低了帮助他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裁判依法适用“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司法裁判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道德观念,切实发挥法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和谐友爱社会氛围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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