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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

——2021年内江市“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四:赖某某犯高空抛物罪案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5 22:39:43

一、基本案情

202137日,被告人赖某某在自己住宅阳台上,将两捆分别重18.85千克、9.5千克的木棒抛下。木棒将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两家雨棚损坏后,分别落在楼下人行道上和草坪上。接群众报警,民警经现场调查后,电话通知赖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赖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案涉木棒依法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周某某、杨某某的谅解。2021429日,被告人赖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两捆分别重18.85千克、9.5千克的木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赖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扣押在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的被告人赖某某的作案工具两捆分别重18.85千克、9.5千克的木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是小区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赖某某高空抛物直接造成了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两家的雨棚损坏,构成高空抛物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通过严惩高空抛物行为,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引导人们自觉培养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法治共识,共同筑牢保护我们“头顶上安全”的坚固屏障。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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