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法治宣传效果,切实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雪口山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曲模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组织群众现场参加了旁听。
2021年11月中旬,被告人曲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带着自家的猎狗到马边彝族自治县雪口山镇永兴村3组林地内狩猎到野生动物一只。同年11月底,被告人曲模某某、舍特某某(另案处理)将猎狗带到雪口山镇永兴村与下溪镇黄金坝村交界林地内狩猎,猎捕到野生动物一只。同年12月9日,被告人曲模某某、尼布某某(另案处理)、史度某某(另案处理)将撵山狗带到雪口山镇永兴村与下溪镇大池塘村交界林地内狩猎,猎捕到野生动物一只,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曲模某某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5件,在尼布某某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1件,接受舍特某某移送疑似野生动物制品1件,接受史度某某移送疑似野生动物制品5件。经鉴定,涉案动物为毛冠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三只的整体价值为4.5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曲摸洪不、尼布达石、史度格波、舍特五子共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5万元,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县级媒体马边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处曲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后,马边县法院、马边县检察院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养老诈骗、电信诈骗、毒品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有效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本次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用真实鲜活的司法案件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保理念传递给广大群众,促进形成全面共同爱护、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贡献了一份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