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开展执行行动,强制腾退1处被执行人厂房。
案件详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某银行借款1730万元,将一处总面积为2433.36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在多次张贴腾退公告,被执行人仍将厂房空地租借给第三人堆放工业原料的情况下,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东区法院依法对涉案厂房实施强制腾退。
上午9时许,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电话通知第三人,表示法院将采取强制迁出措施,请第三人到场及时清理堆放的工业原料,但第三人拒绝到场,执行法官告知相关法律后果,造成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
经过5个多小时的努力,涉案厂房内所有人员、物品即时搬离,最终,涉案厂房全部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及时申报合法租赁权。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房屋之后委托之前,会在房屋上张贴公告,告知被执行人以及占有房屋的案外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迁出。案外人认为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申报权利,案外人认为对处置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的,应当在法院公告的时间内书面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权利未得到支持的,应依法腾退房屋,在法院公告腾退后,仍不腾退的,法院强制执行后,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