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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都利剑 百日攻坚”专项执行行动,四川筠连县法院开展执行搜查活动

来源:​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晋甫 古静 王正义 发布时间:2022-06-13 03:11:44

“筠连县法院参战干警23人,出动警车4辆,各项工作准备就绪,请汪义兵局长下达行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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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预定方案,行动!”

“筠连县法院全体参战干警坚决听从指挥,有信心圆满完成任务,报告完毕!”

6月10日,筠连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本胜在院机关执行指挥中心内,通过专线与市中院执行局汪义兵局长连线,报告专项执行行动准备情况,自此,筠连县法院参加全市法院“酒都利剑 百日攻坚”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执行行动拉开序幕,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到场见证。

筠连县法院将此次行动的首战确定为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廖某华住宅进行依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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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莲与被执行人廖某华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某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催促未果,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商讨决定对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现场,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廖某华父亲出示并宣读了搜查令,告知此次法院开展搜查的目的及范围。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执行行为规范有序。

执行干警现场清点物品,制作财产扣押清单和搜查笔录。本次搜查活动,共搜出现金若干、银行卡10张,目前正在对银行卡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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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同时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手段之一。此次搜查活动,是筠连县法院深入开展“酒都利剑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的开端,给失信被执行人警醒,让他们明白“守信光荣,失信惩戒”。下一步,筠连县法院将持续打好集中约谈、涉民生案件专项行动组合拳,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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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住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叶晋甫 古静 王正义)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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