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了一起十三年未付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8年4月,因周某甲的父母周某和罗某感情破裂,泸县法院判决罗某与周某离婚,周某甲由母亲罗某抚养,父亲周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判决生效后,周某在支付了周某甲2009年1月前的抚养费后,未再支付抚养费。2022年4月,周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某支付2009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42909元。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周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系统、现场走访、调查等线上、线下方式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因案涉未成年人权益,执行法官从情理和法理角度与周某及现任妻子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了解周某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因,并依法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后,周某让现任妻子将全部案款带到法院,并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向周某甲的母亲罗某进行了现场支付。周某向执行法官表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在生活上多关心周某甲,弥补多年来对周某甲情感的亏欠。至此,十三年未付的抚养费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抚养费可以补交,但缺失的父爱有时难以弥补。虽然法律不能化作父亲陪伴周某甲,但法律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寻回父爱,并通过强制手段得以执行,这便是法律的温度。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予以关注,增进感情交流。同时,父母双方要互相理解、包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尽量为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便利。恨并不能消除恨,唯有爱可以。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黎建有 张元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