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我为群众办实事】你诉我 我诉你 法官调解笑眯眯

来源:资中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7 19:07:34

6月2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三年积怨成功化解。

201912月,被告陈某元、陈某沛通过微信和口头协商,邀约原告徐某刚为其养殖场彩钢棚屋顶进行翻修、改建、扩建,费用按实际施工平方数13/㎡计算,至2020630日完工交付使用。20201月,原告在搭建彩钢棚过程中,因被告的原有旧泡沫板屋面断裂,不慎摔落地面。原告经治疗后于20202月出院回家休养期间,与二被告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图一.png

20218月,徐某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元、陈某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56955.9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缺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和证据证明,判决驳回徐某刚诉讼请求。

20219月,陈某元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刚继续履行口头承包协议约定的施工义务,完善喷漆工程及彩钢棚加盖工程,同时对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钢材等材料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成立的前提条件,判决驳回陈某元的诉讼请求。

20224月,原告徐某刚为维护合法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元、陈某沛二被告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共计72364元。

图二.png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阅卷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案涉工程履行和原告施工受伤产生损失而两次提起诉讼,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积怨较深。为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厘清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同时,耐心倾听双方的诉辩意见,缓解当事人的情绪,使原、被告从拒绝调解转变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了解双方意愿后,多次组织双方对猪场的施工情况进行了测量、验收和结算,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材料费、人工费46000元。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