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资中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三年积怨成功化解。
2019年12月,被告陈某元、陈某沛通过微信和口头协商,邀约原告徐某刚为其养殖场彩钢棚屋顶进行翻修、改建、扩建,费用按实际施工平方数13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完工交付使用。2020年1月,原告在搭建彩钢棚过程中,因被告的原有旧泡沫板屋面断裂,不慎摔落地面。原告经治疗后于2020年2月出院回家休养期间,与二被告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8月,徐某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元、陈某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56955.9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缺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和证据证明,判决驳回徐某刚诉讼请求。
2021年9月,陈某元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刚继续履行口头承包协议约定的施工义务,完善喷漆工程及彩钢棚加盖工程,同时对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钢材等材料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成立的前提条件,判决驳回陈某元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原告徐某刚为维护合法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元、陈某沛二被告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共计7236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阅卷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案涉工程履行和原告施工受伤产生损失而两次提起诉讼,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积怨较深。为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厘清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同时,耐心倾听双方的诉辩意见,缓解当事人的情绪,使原、被告从拒绝调解转变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了解双方意愿后,多次组织双方对猪场的施工情况进行了测量、验收和结算,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原告材料费、人工费4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