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四川高院发布"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泸州法院2件案例入选。它们是:
一、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王某购买象牙制品生态破坏责任诉讼案
入选案例了解一下 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无视赤水河十年禁渔规定非法电鱼,增殖放流又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合江县真龙镇集中村1组赤水河流域“鲤鱼壕”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蓄电池、升压器、铜芯线、舀网等),以电击方式,捕获中华倒刺鲃3条(重约3斤)。
【裁判结果】
合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赤水河流域已被依法划定为禁渔区并设定十年禁渔期,仍在赤水河流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7.44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0000尾在赤水河中放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流经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重要支流,三地法院应协同共治,合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本案被告人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三地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作用,切实执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认真落实《加强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协议》,联合开展增殖放流,及时修复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促进赤水河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王某购买象牙制品生态破坏责任诉讼案
——非法购买象牙制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4月1日通过网络购买象牙制品手镯2件、平安扣4件、佛牌吊坠2件,共支付价款9622元。经鉴定均为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1603元。
【裁判结果】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象牙制品经鉴定材料来源为亚洲象/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被告人王某的收购行为为猎捕或猎杀行为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遂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自费印刷5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四川省合江县义务发放、张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中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缔约国,已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法律责任,惩戒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彰显了我国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大国担当,同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抵制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