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待室内,一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经过两次座谈协商,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罚款的执行和解。
2019年1月,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某镇展销会上参展商代某出售的食品包装标示不符合规定,且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富顺县某展销服务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遂依法对该展销服务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该公司未缴纳行政罚款,2020年3月,县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立案后,展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动到法院报告公司财产状况,但表示公司因疫情已三个月未开展业务,公司面临生存难关,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在听取被执行人陈述后,结合对该公司经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承办法官推断该公司经营艰难。
考虑到疫情期间经济活性降低,大多企业经营难度增大,法院若采取强制措施将可能致企业因此破产。承办法官将本案详细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经研究讨论,最终同意该企业提出的分期支付方案,该案达成执行和解,法院依照和解协议内容解除对该企业的限消令。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值防疫关键时期,富顺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柔性执行、区分对待的方式,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解除非必要信用惩戒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地方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安定有序。(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