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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抓只鹧鸪尝尝鲜行吗?法院说:“刑”!

来源:会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何蓉 发布时间:2022-06-02 14:48:48

5月19日会东法院把法庭搬到了离县城一百多公里外的大崇镇,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在大崇镇政府会议室巡回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大崇镇各村村干部、村民代表等4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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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会东县鲁吉镇坡脚村使用诱捕器、自制猎套扣子、安放猎套扣子的器具非法捕猎鹧鸪一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物种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中华鹧鸪。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当日将捕获的野生动物鹧鸪放生,未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可从宽处理,故我院判决被告孙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的录音机、尼龙绳、鱼线、钢精、铁丝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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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刑庭一行人结合当天案例向旁听群众普及了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切实把案件审理变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当地村民的法治思维和意识,提高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

法条链接:【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什么抓一只鹧鸪也构成犯罪?在2000年中华鹧鸪就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近年来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在少数,大家对抓捕野生动物存在认识误区,常常想到大熊猫,老虎、狮子等众所周知的野生保护动物,实则不然,我们身边有很多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比如鹧鸪、麻雀、斑鸠、中华蟾蜍、野兔、刺猬、蛇类、青蛙等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会东人常说的“箐鸡”也就是白腹锦鸡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猎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非法捕猎不仅是违法行为,更会招来牢狱之灾,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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