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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法院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宣传月活动

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1 10:24:09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持续释放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乐山两级法院于5月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宣传月活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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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市中区法院党员法官组成的法治宣讲队为高坝社区的基层干部开展了《日常生活中的犯罪案例宣讲》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两场宣讲会。针对社区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社区干部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为群众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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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市中区法院机关苏稽党支部在苏稽古镇开展“当法律明白人 做群众贴心人”主题党日活动,向来往的居民、游客发放便携式宣传折页,大力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电信诈骗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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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法院

5月11日、25日,井研法院机关第四党支部、第三党支部分别来到研城镇城南社区、研经镇王家沟村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项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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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同志们通过发放宣传单、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社区(村)干部和群众讲解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及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群众对“有组织犯罪”等法律概念的认知,提升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知晓度,增强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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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县人民法院

5月27日,峨边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走进小区,就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等内容与居民进行交流、答疑解惑,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能力,从根源上防范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同时,干警来到背峰山等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的方式扩大了此次宣传的范围,增强了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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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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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五通法院组织干警深入茶花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将宣传点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农贸市场入口,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海报等方式设立宣传阵地。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解答法律问题等方式,围绕打击《反有组织犯罪法》、整治养老诈骗、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禁毒、保护未成年人等内容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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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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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峨眉法院将旅游巡回法庭车开进了太泉广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项普法宣传活动,让《反有组织犯罪法》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切实提高其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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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解惑等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条文内容、特色亮点和重要意义等,提高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意识,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来,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斗争的信心与能力。

犍为县人民法院

5月20日,犍为法院干警来到大兴镇街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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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册、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详细宣传讲解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以及反有组织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等法律知识,并耐心解答群众的相关咨询,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认识,号召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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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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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我为群众办实事“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增强学生法治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设平安乐山,5月27日,乐山中院、乐山市教育局、共青团乐山市委共同开展“法润嘉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乐山市实验小学三年级40余名师生走进法院,观看普法视频,开展模拟法庭体验活动,带领师生们开启一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沉浸式”学习之旅。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受邀参加此次活动。模拟法庭结束后,乐山中院刑一庭法官助理对模拟法庭进行认真点评,并结合活动向师生宣讲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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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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