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监护失职、监护缺失不仅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还可能引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富顺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母亲何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原告。原告母亲何某于2017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年服药,已丧失抚养照顾原告的能力。2017年至今,原告及其母亲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并由外公外婆照顾。被告长年在外务工,除给付了原告及其母亲1500元抚养费外未再支付原告母子任何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药物治疗,无力抚养原告,因此作为父亲的杨某应主动承担起监护职责,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需求,加强沟通交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被告杨某多年以来对原告不闻不问,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从未满足孩子对父爱的情感需求,使其感受不到来自父亲的爱和温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故依法对被告杨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积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定期支付抚养费,并与孩子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常回家陪伴孩子,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若被告杨某继续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法院将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训诫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国家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为家长依法带娃提供行为指引,“促进”二字更加凸显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协助。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各位家长应该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用正确的行动、思想和方法教育引导孩子,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伍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