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们,这笔赔偿款如一场‘及时雨’,解了我们一家人的燃眉之急,重燃了我们对生活的希望。”周某某家人接过执行款及慰问金后激动地说到。为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结合全州两级法院“5月执行工作短板弱项集中攻坚月”专项活动,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5月27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晓萍一行驱车200余公里,冒雨赶往眉山市彭山区义和乡悦园村10组,为一级伤残申请执行人周某某送去2003309.50元执行款、慰问金及慰问品,并为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真正做到让执行有力度,让司法有温度,让弱势群体在执行过程中感受到更为人性化的优质司法服务。
2020年6月11日11时许,某交通运输公司所属的客车由姑咱往丹巴方向行驶,车行至省道211线(红旗桥-石棉)77km+100m时与途径该路段的申请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并处于昏迷状态。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周某某受伤的致残程度为一级。经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交通运输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费共计2018045.9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交通运输公司于今年4月19日支付了周某某40000元赔偿款,剩余1978045.96元尚未支付,周某某一家难以维持周某某后续护理费用,经家属多次催促无果后,无耐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周某某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其父母年老,且家中还有2个未成年孩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一级伤残成为植物人,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急需这笔赔偿款。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某交通运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向其释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告知其不履行赔偿责任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而某交通运输公司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但会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请求支持。执行法官考虑到某交通运输公司系涉民生工程企业,一味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鉴于此,院党组高度重视,遂向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案件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经过多方努力,某交通运输公司在短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金本金及利息共计2003309.50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民生无小事,执行有温度。康定市人民法院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日常执行工作相结合,将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纳入优先保障范围,时刻关注弱势当事人生活境况,不断将法律延伸服务做实做细,力求在维护好他们利益的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切实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