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限制驾驶,投案第一人

来源:龙马潭法院 作者:罗文苑 发布时间:2020-03-24 10:11:57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驾驶令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撤销对其限制驾驶令,成效显著。

调解而未履行

张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调解,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限制驾驶年检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情况后除发现其名下有一辆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立即查封其汽车,并发布了限制驾驶令和限制车辆年检令。刘某的亲戚朋友在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众号看到了相关公告后,纷纷询问刘某。

迫压力还欠款       

刘某主动联系法院,通过网上银行将案款转至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请求法院撤销限制驾驶令和限制车辆年检令。现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刘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撤销了刘某的限制驾驶令以及对刘某名下川Exxxxx车辆的限制年检令。

 因刘某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鉴于刘某主动投案,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罗文苑


责任编辑:赵兴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