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自贸区良好的法治环境。龙马潭法院结合自贸区发展和保护民营业的工作实际,推出《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执行启动特别调查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四条即规定,审查企业与控制股东或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如存在即可进行财务审查,查明是否有隐匿资产。
搜查账簿
龙马潭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付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四件执行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登记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在正常营运。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执行干警到其办公地址进行调查,但公司人员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当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搜查令、调查取证通知书,对该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公司有隐匿财产的线索。
原形毕露
随即执行干警将财务资料带回本院进一步审查,通过审查该公司账簿发现各个会计科目在不同会计期间均有变动发生,其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均存在大额资金,但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有留存资金,遂进一步核查其会计原始凭证,最终发现该公司大量利用公司法人金某某及第三人林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交易从而隐匿公司资产。
认错履行
执行干警向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口头司法预警,告知其用个人账户而未用公司基本账户交易经营款,属于隐匿财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罚款或拘留处罚。被执行人当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案款500000元,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正所谓“以身试法者愚 , 以法维权者智”,在法律面前不应存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平正义这片蓝天下,任何违法行为必将无所遁形。(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