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从盐边县法院渔门法庭(家事审判法庭)法官手中接过《离婚证明书》,这也是该院发出的第一份《离婚证明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有效保护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隐私,盐边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出具了《离婚证明书》。
该《离婚证明书》加盖院印,同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内容上只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案件编号及生效日期,仅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内容,不仅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还方便当事人保管,更可以防止当事人的隐私外泄。
近年来,盐边法院围绕公正司法和为民司法,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审判机制改革,力求以更实举措更加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彰显家事审判的温情。(何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