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一种很火且来钱快的“兼职”,只要将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再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等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即可获得丰厚的报酬。但遇到这样的“好事”,可千万不要心动,因为这很可能是在实施犯罪。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犯罪,近日,合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四起提供“两卡”并帮助验证转款的案件,五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合江法院经审理查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五被告人明知他人资金来源系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提供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转账、取现等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指纹、输入密码等服务,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数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分别获得非法利益一千余元。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均系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均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不再违法犯罪,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决定均适用缓刑。
出租、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电信网络犯罪的演变。出租、出售、出借的“两卡”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出租、出售、出借“两卡”的人也将沦为犯罪分子,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从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罗太平 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