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温情执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人在对被执行人同情和谅解的基础上主动做出巨大让步,对原本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项赔偿金146495元最终以38000元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使案件顺利执结,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
2020年9月28日11时28分许,被执行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泸州市纳溪区白九路,将横穿道路的行人赵某某撞倒致伤,事发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治疗,两次住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纳溪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赵某某将陈某某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经本院依法判决由陈某某赔偿赵某某206877元,扣除陈某某已支付的62493元,尚应赔偿144384元。判决后陈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遂于2022年5月6日向纳溪区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该院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向其释明法理。陈某某表示自己对此事心存歉疚,但因家庭经济紧张拿不出钱。经执行法官上门了解发现,陈某某经济一直很拮据,而这场交通事故引发的各项赔偿使陈某某的家庭雪上加霜,其妻子因病长期服药,孙子因调皮误伤同学亦赔偿了钱款。于是,执行法官转做申请人工作,希望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就赔偿金额能再协商一下。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反复劝说,申请人表达了对陈某某的同情和谅解,做出了很大让步:“他家里确实恼火,这些我都清楚,要喊他再拿十多万出来,不现实!”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金38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经过法官的温情执行,使申请人看到了被执行人的诚意和困难,在同情和谅解的基础做出了巨大的让步,促使案件顺利执结。该案的平和执结使双方当事人心中都感受到了宽容带来的感动和温暖。
(谢雅琴 杨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