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金秋湖法庭来到翠屏区金秋湖镇云辰村,现场勘查并巡回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当地村社干部、村民等10余人旁听庭审。
原告王某贵与被告王某阳系同胞兄弟,是原邱场乡新富村大同社(现金秋湖镇云辰村)村民。2010年,王某贵将户籍迁出,长年未在老家居住。近年来,王某贵拟回乡养老,故在原籍改建房屋,扩展院坝,修建堡坎和院坝门墙柱,并在院坝边缘种植了数棵果树。
2022年3月4日,王某阳认为王某贵修建的堡坎、围墙侵占了自己的林地,找到王某贵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阳推倒了王某贵的堡坎、半根墙柱和两颗果树。双方报警后,因案涉土地权属情况未明,经金秋湖派出所调解未果。王某贵随后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阳赔偿其果树、堡坎、院墙门柱损失共计2万元。
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官决定将该案庭审搬到案发地进行。
当天上午,金秋湖法庭一行来到案发地,组织原被告双方和村社干部开展现场勘查,了解土地权属问题,调查案件情况。随后,法庭在云辰村党群服务中心会议室设立巡回法庭,当场审理该案。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涉案受损的财产系原告在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形成。于情:原被告作为亲兄弟本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反而锱铢必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弛;于理:原告占用通行道路修建房屋附属设施,妨碍通行,自然理亏;于法:原告财产不能证明在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形成,法律对没有合法基础的财产权益实难保护。
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依法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判后答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守法用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法官还向原被告及旁听村民发放了民法典宣传资料,宣讲了民法典相关知识。“法庭的判决客观公正,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希望法庭多到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云辰村村委会负责人说道。
(田明曜 曾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