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两名男子在出借银行卡给帮信犯罪团伙后,产生了“黑吃黑”的想法,二人在赃款转入银行卡后“截胡”,“套路”了犯罪团伙,最终也“套牢”了自己。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骆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6月,被告人骆某为了获取提成,在被告人郭某陪同下提供银行卡给帮信犯罪团伙转账资金19000余元。几天后骆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心里明白了对方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产生了“黑吃黑”的想法,遂找到郭某商量出借银行卡待资金到账后“截胡”,随后骆某联系了帮信犯罪团伙。几天后,骆某伙同郭某前往丹棱县某茶楼,与帮信犯罪团伙两名操作人员在茶楼包间会合后,郭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安装了网上银行软件并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交给操作员,操作员录入相关信息后将银行卡退还郭某,在被害人金某将被骗资金人民币46000元转账到郭某的银行卡后,操作员将手机交给郭某要求其输入支付密码转账,骆某从郭某手中拿走手机后对操作员说不转账,并要求对方先解决其银行卡被冻结问题,双方理论几句后,骆某伙同郭某走出茶楼包间,支付茶楼费用后离开茶楼。当天,骆某、郭某将该款瓜分后用于日常开支,其中郭某分得26000元,骆某分得20000元。
案发后,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骆某、郭某的家属代为退赔46000元,该款已经发还遭遇电信诈骗的群众。
丹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二被告人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银行卡、手机卡与个人信息深度绑定,不能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否则轻则影响个人财产安全和征信记录,重则被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所利用,涉嫌犯罪。二、不义之财不可贪,以“吃黑”的方式截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要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镣铐加身将追悔莫及。
(汪成虎)